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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1 11:35:06 查看人数:88

外委工程管理规定

第1篇 外委工程管理规定

外委工程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实业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与权限

设备管理中心是实业分公司外委工程的主管部门。

1、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设备的检修(含大修和维修)、更新及一般的技措、安措、环措、零星建设、日常维护保运项目的外委工程管理。

3、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将本单位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先自审再通过审计公司进行外审,结束后经主管经理批准,财务管理中心才能拨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结算总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当年工程项目结算不得超过实业分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未批准概算调整或计划调整前超过部分公司不予复审,财务部不予拨款。

三、外委工程的定义及原则

1、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委托给公司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的工程为外委工程。

2、外委工程立项原则:

1)本厂无专业技术工种的工程;

2)本厂施工力量不足,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程;

3)非本厂关键要害部位的安装和检修工程。

4)外委工程要严格执行“内、内、外”原则。即在质量优,信誉高,工期短,费用合理的相同条件下,先本企业内部,后本企业外部,择优录用施工队伍;先行业系统内部,后面向社会及先近后远的原则。公司内各单位承担公司内工程项目后若实行工程分包,须经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才能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否则为不生效合同。充分发挥本厂检修力量,积极引入内部市场机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3、实业分公司外委工程种类:

1)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运,抢修;

2)电气仪表的日常维护保运,抢修;

3)零星土建、防腐保温工程;

4)设备的定期强制校验;

四、外委工程的审批程序

1、根据外委立项原则确需外委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生产车间提出申请报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上报公司领导,办理审批手续。

2、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工程类型分割,并在公司核准的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对于外包方队伍的的控制:

首先,按照实业分公司外委施工队伍选择原则对外委施工队伍进行择优录用,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由设备管理中心对各施工队伍进行调查,对于录用的施工队伍对其所具有的进行各类服务的资质,所承揽工程的范围、能力、业绩及以往的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并填写《外包方调查表》存档。对施工队伍进行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后,设备管理中心作出书面评价,对其的以往施工质量及信誉等作出评价,并填写《外包方评价表》存档。对于长期与实业分公司合作的检维修单位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反馈,填写《服务质量反馈表》,对其服务质量作进一步的控制。

其次,对于外部施工队伍的进场作业的要求: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由安环管理中心先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化工生产和机械检修安全技术及有关规定来进行作业。对于各工种作业必须按照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管理中心对其进厂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作备案。施工队伍应遵守实业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设备管理中心与其施工有关的管理制度,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实业分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3、生产车间相关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根据所需要的服务,填写《工程项目委托单》,由设备主管审核,设备副经理批准。设备管理中心选择相关的施工单位。生产车间依据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报告批复,开具《安全检修任务单》,施工单位持《安全检修任务单》同车间项目负责人对接,无《安全检修任务单》不得开工。

4、在生产装置发生故障或非计划停车时,应先组织抢修,事后补办手续。计划内的工程项目,严禁未办手续擅自施工。

五资质审查

1、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厂区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人员的合格证书(对于所进行的不同服务所要收集的材料也不同)进行审查、登记,建立台帐。禁止资质不符、信誉低、施工质量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项目。

2、拟用施工单位经设备管理中心初审后,报设备副经理审批。再由设备管理中心下达所批准的的施工队伍。

3、设备管理中心对实业分公司批准的施工单位统一管理。对施工质量好、信誉高、工期短、取费合理的施工企业,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施工任务。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队伍予以清理除名。

4、施工单位进厂施工,手续应当齐全、完备。主管部门不得超营业范围,超资质安排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营业范围,超资质承揽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将承揽工程进行转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在本厂施工资格。

5、外委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外委工程项目都要列入月检修计划或停车大检修计划,临时性抢修由设备管理中心下达临时检修任务单。

六签证与造价

1、现场签证必须真实,对有可能涂改或增加内容之处,签证人员有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签证时应与计划和《工程项目委托单》核对,对少批多干及非计划项目不予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要大写,空白处要划线,一经发现不实签证应追究签证者双方责任。

2、项目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办理签证。车间由设备副主管或项目负责人签证;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主管或项目负责人签证。谁负责项目谁签证,其他人员无权签证。设备管理中心、生产车间、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证确认。设备管理中心加盖公章或签字时将第一联存档。

3、项目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结算。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时应与设备管理中心开具的《工程项目委托单》及存档签证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结算。结算书按车间分别存档。

4、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国家或山东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采用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等,杜绝不合理取费,减少资金外流。

5、对检修中国家、山东省和石化行业无标准定额执行的工程项目,执行实业分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制定的《齐隆公司工程造价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6、项目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合同或经审计后的结算值依据设备管理中心确定的资金来源支付工程价款。

七工程质量与安全规定

1、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范,实行质量监督跟踪考核制度。

2、安环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及特殊工种作业证。经安环管理中心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厂施工。

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资格,遵守本厂安全规定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监护和防范工作,重大施工安全措施须报公司批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管理中心,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2篇 外委工程及外雇工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管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安全管理

6.1 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外委工程外雇工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管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安全管理

6.1 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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