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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4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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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一)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二)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金集资办[]31号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则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

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其余用于发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月内到区工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腐、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2】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由农经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同时要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程序。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办事处“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3】

石门镇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各村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格制止侵占、挪用、截留、转移集体资金等行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监察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江农发〔2022〕8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门镇实际情况,就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各村报账员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备用金一次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

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二、严格现金收入管理

村集体收入提倡非现金结算,现金收入逐步由交款者向村开户银行直接缴存,凭缴款单开具收据。

凡取得集体所得收入,应及时开具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凡收取现金应在三天内缴存开户银行。

村报账员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时,应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代理中心经办人结报审核。

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三、严格现金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报账员日常零星支出从库存备用金范围内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额规定的,应将支付票据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后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支付。

严禁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先借款后报账,严禁跨期报镇,凡逾期两个月以上的支出票据需说明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

四、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招投标后,应将工程建设合同书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工程款支付,村报账员应提供工程建设合同书、决算单等依据,并一律凭税务统一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

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必须有相应的工程增加联系单,并且相关程序到位,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用领条或收据支付,严禁向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五、严格征地补偿款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将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编制一式二份,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一份作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开具支票或分户存单依据(代理中心会计核算时,作其他存款核算依据),一份交村报账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农户签字,待发放签字完毕后,交代理中心核对后入账。

对于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在备用金范围内用现金支付。

六、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

由镇党委、政府发文明确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范围和标准,各项考核及专项工作经费凭镇党委、政府抄告单发放。

各村不得自立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凡是镇党委、政府无规定或未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发放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凡是实行村干部固定工资加考核的,除生产性误工外,一律不得发放误工工资。

凡是实行村干部报酬由村全额支付的,上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补贴和集体奖金一律收回作集体收入入账。

七、严格审核程序

收入业务发生时,村报账员对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或转账。

付出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经办人均应在支出票据背面注明款项用途及签名。

报账员受理票据后对票据合规性、要素完整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然后交村监会主任;村监会主任负责召集村监会成员对款项内容及集体决议程序性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审核成员在票据背面左上角集体签名。

最后由社长(或财务负责人)在票据正面右上角签名,报账员办理现金支付或转账手续。

无经办人、村监会成员签名的票据报账员不得受理,签名无同意表达或无日期的报账员不得受理,无社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名的报账员不得付款。

对于正常合理支出业务发生后, 社长或财务负责人、村监会成员无理由拒绝签字,视作违规履行职责。

八、严格报账程序

每月25日至月底为村报账员结报期间。

村报账员每月应将本期收支票据整理整齐,编制好现金及存款结报单一式二份,随同收支票据、现金缴款单、收据存根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审核,镇代理中心经办人审核通过后,双方在现金及存款结报单上签名,一份留镇代理中心备案,一份村报账员带回存查。

村报账员无故逾期二个月财务不结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报账员予以警告或建议所在村予以调整。

九、严格会计核算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配备具有较强业务素质人员担任代理会计;要配足、配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装订机和档案橱柜等会计服务设施;要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

代理会计要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做到每月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明细账。

年末必须将总账及明细账送村备案。

严禁镇现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兼任代理会计,严禁聘任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担任代理会计。

十、严格收款票据管理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购买,村使用时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初次领取时,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

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 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严格村民小组财务管理

推行村民小组财务委托代理制,实行“队账村管”,加强对村民小组、自然村、山会资金管理, 村民小组、自然村、山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在户主会议上公开。

十二、严格镇监督管理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级财务监督审核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结报、银行结算、票据审核等事项。

镇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审核程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凡审核程序不到位的票据,一律退回不得入账,报账员库存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或当期收入不缴存开户银行的,一律不得支取存款。

十三、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造成集体“三资”重大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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