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 管理职责
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1.2根据舱容大小合理选用照明灯具
常规舱室内应采用36v led灯进行照明。当舱容过大,采用36v led灯无法满足施工照明要求时,应采用合适的220v灯具进行照明。
4.1.3应急照明要求
机舱及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确保停电时人员安全撤离。
4.1.4临时照明安装、维护及拆除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临时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4.2临时通风安全管理要求
4.2.1风机的选择
a. 密闭舱室内电、气焊作业应选用排风方式进行通风,以便有效排除舱内有害气体,减少对焊接质量的影响及降低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危害。
b.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通风风机的选用和数量要求,按照《密闭舱室涂装通风工艺》要求执行。
4.2.2通风孔要求
a. 密闭舱室通风孔应尽量利用船舶舱室人孔, 对于只有一个通风孔的舱室宜增设一个通风孔。
b. 人孔数量无法满足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增设临时通风工艺开孔。无法增设临时工艺开孔时,应选用更加可靠的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4.2.3其它要求
a.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风机使用及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b. 防爆风机维修后必须由专业检测部门出具防爆证明,否则视为不防爆。
4.3安全通道安全要求
4.3.1分段制作阶段,应结合胎架、托架高度,制作使用专用工装梯,以方便工人安全上下。
4.3.2各企业在分段制作阶段应尽可能将舾装件梯子安装到位,无法安装到位的,分段搭载后应尽快组织安装到位,确保工人通行安全。
4.3.3船舶搭载施工阶段,货舱与货舱之间、货舱与机舱之间、货舱(压载舱)底部宜增设工艺开孔,作为安全通道(也可用于通风),方便工人施工及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
4.3.4船舶下水舾装阶段,由于机舱施工量大,企业可根据船型在机舱合适位置靠码头一侧外板开具临时开孔,作为临时施工通道,方便工人作业,提高作业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4.4“6s”工作要求
4.4.1施工用材料、工器具应指定区域妥善存放。
4.4.2施工用的电线、气管应妥善的拉设在过线架或过线钩上,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4.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企业应指定每天的定时清扫时间,并做好监督执行,保持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4.4.4作业人员应做好工具箱、设备箱内的清洁清理工作,作业用图纸、工器具及相关材料应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内。
4.4.5作业人员应保持服装、仪容、言谈良好,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规范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