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