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q/sy bgpg0209 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安字[2008]1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途运输
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2
工地运输
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
炮线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
炸药包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
爆炸站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
仪器记录站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
废炮
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
哑炮
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3.9
押运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
清线
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
销毁
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
炸药搬运(装卸)工
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
涉爆人员
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3.14
水域作业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公司及所属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期检审。跨区域施工的,还应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 经理部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行统筹管理,并负责涉爆人员审查,岗位调整和工作单位调换备案登记,建立涉爆人员信息档案库。对已不再从事涉爆作业或不符合涉爆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涉爆证件,并交回原发证机关。涉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 身体健康,能够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4.3 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上岗资格证,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货运输上岗资格证,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还应持有驾驶证、公司准驾证。
4.4 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员(包括搬运和装卸工)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
4.5 执行爆炸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 执行岗位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重大隐患问题执行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凡在涉爆岗位有重大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安排其在涉爆岗位工作。
4.7 小折射施工按q/sy bgpg0209执行。微测井施工按《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8 物探队应通过踏勘事先确定施工区域内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讯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并确定明确的爆破安全距离。放炮前,爆炸机操作员应检查炮井周围情况,如有上述设施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应放炮。
4.9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
——有塌方或滑落危险;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人员安全;
——环境敏感区。
4.10 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雷雨、暴雨雪、沙尘暴来临时;
——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4.11 涉爆场所50m内不应吸烟、动火。
4.12 不应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 民爆物品储存船和运输船安装的无线通信电台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情况下呼救开启时应确保民爆物品盛装在专用储存容器内且屏蔽良好。钻井作业船和用于炸药包制作的船只严禁安装无线通讯装置,不应生火做饭。
4.14 不宜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夜间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水域作业时不应在夜间放炮。
4.15 当本标准覆盖不到时,物探队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
4.16 物探队应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4.17 物探队民爆物品库档案和民爆物品入库编码清单、记录班报、相关审批手续、销毁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处置资料应及时上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三年。
5 采购
5.1 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公司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2 物资供应部门应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5.3 应当采购经过逐枚编码打号的雷管和震源药柱,达不到标准的禁止购置。
6 运输
6.1 运输车辆
6.1.1 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
6.1.2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结构牢靠,机械、电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无线电设施。
6.1.3 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4 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皮卡车一条,卡车两条),并确保接地良好;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配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4kg,皮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2kg。
6.1.5 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容积的五分之四,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应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2 驾驶员和押运员
6.2.1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大货车驾龄,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2.2 押运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3 装卸和搬运
6.3.1 装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 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装卸人员应懂得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
6.3.3 车辆进入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应离开装卸现场,车辆与库房距离不应小于2.5m。
6.3.4 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甩,要防止振动、撞击、磨擦,装卸雷管前应先释放静电,不准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民爆物品应码放稳固,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时装卸、同车(船)混装或在同一地点存放。
表1 人工搬运民爆物品限量表
民爆物品包装型式 搬运方式 搬运数量
药柱 肩扛 10kg
原装 背运 1箱
原装 挑运 2箱
表2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
民爆物品名称 雷管类 硝铵类炸药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导爆索类 胶质炸药
雷管类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胶质炸药 - + + + + +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份的炸药,包括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注4:属 a1 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属 a2 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份的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6: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6.3.5 野外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半径为50m的警戒区。
6.4 长途运输
6.4.1 随车携带《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派具有押运资质的人员押运,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除本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允许搭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
6.4.2 开车前应检查民爆物品装载有无异常,每行驶2h应停车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况、集装箱门锁、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等。
6.4.3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应小于300m。
6.4.4 民爆物品运输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过,途中停歇应远离人员聚集地,并有专人看守。
6.4.5 不应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运输民爆物品,当在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4.6 民爆物品运输车50m内不应动用明火。
6.5 工地运输
6.5.1 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工地运输手续,施工结束后交回原发证机关。
6.5.2 工地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6.5.3 炸药应放置在专用集装箱内,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内或防爆罐内,工地运输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振功能。
6.5.4 当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雷管存放应安装标准防爆罐,防爆罐固定在大厢上离开油箱的一侧,卡车最大存量为300发、皮卡车最大存量为100发;
——存放炸药应安装标准小型集装箱,与防爆罐的距离大于1m,卡车最大存量为1 000kg、皮卡车最大存量为300kg;
——同时符合6.1的要求。
6.5.5 民爆物品运输车不应混装其它物品,不允许运输包好带雷管的炸药包。
6.5.6 不应将民爆物品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2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
6.6 水域运输
6.6.1 水上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陆上装卸、运输民爆物品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
6.6.2 运输民爆物品的船只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存放民爆物品的货舱应当和机器间隔开,要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不应有电源;
——船的桅杆上应有避雷针,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用内燃机推进的船只,应装置消音器防火帽。
6.6.3 不应用木、竹筏运输民爆物品。
6.6.4 民爆物品装载量不应超过船舶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6.6.5 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押运和看管,无证人员不允许上船,严禁烟火,严禁生火做饭。
6.6.6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船运输,放在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挪动或碰撞。
6.6.7 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停靠位置应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6.6.8 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遇浓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时,应停航。
7 储存
7.1 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
7.1.1 民爆物品宜储存在地方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内,当自建临时库,应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按照国家、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民爆物品临时库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按核准的库容储存民爆物品。
7.1.2 物探队应按项目编制民爆物品库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库资质、使用前审批与验收资料等。
7.1.3 民爆物品临时库不应设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等危险的地段。
7.1.4 库区边缘至各种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距离按公式1确定。
(1)
式中:
——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 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表3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50
>30 ≤30
>20 ≤20
安全允许距离a/m 700 600 5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应增加: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
表4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县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高压输电线路
220kv 输电线路
330kv 输电线路
500kv 输电线路
1.8
1.9
2.0
7.1.5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储存民爆物品应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集装箱,箱体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m;
——集装箱铭牌应标明箱体尺寸、重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集装箱墙体内应填充隔热填充物,内墙应用铝板覆盖,固定销钉不应凸出内墙面;
——集装箱两侧应有通风口,保持通风良好,通风口应装有金属防护网;
——集装箱门应向外开启,箱门应装有密封条;
——集装箱应有导静电接地端子;
——集装箱起吊挂点不应小于四个;
——集装箱内应设置温度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气线路,不准使用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杜绝鼠害,库内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7.1.6 民爆物品临时库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内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雷管集装箱应布置在离值班室、道路较远的一侧,雷管集装箱与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7.1.7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区应设置金属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
——库房与围栏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库区内以及围栏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库区内无杂草,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围栏外应设置有“防火、防爆、禁行”等警告标志牌;
——警卫值班室、宿舍应设在库区围栏外侧通视良好的位置,距离围栏和库区道路不应小于30m;
——临时库与营地间通讯宜使用有线电话,电话应设置在值班室内。当使用电台作为通讯工具时应使用高频波段,电台发射功率不应大于40w,电台应设置在值班室内;
——库区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24h连续记录方式,记录应选用数字录像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括记录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0天。库区围栏内侧应设置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还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报警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值班室统一供电,同时配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能保证对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
——库区内应配备abc类灭火器和适量的消防锹、消防钩等消防器材,每个集装箱应至少配备两具5kg的灭火器。
7.2 静电危害防护与防雷
7.2.1 临时库集装箱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铺设导电橡胶板或铅板。
7.2.2 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7.2.3 库区应设置独立避雷针,独立避雷针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2.4 避雷针接闪器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管;
——针长1m~2m: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5mm的钢管。
7.2.5 避雷针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7.2.6 避雷针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7.2.7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采用滚球法,滚球半径取值为30m。
7.2.8 避雷针与被保护物间的距离按公式(2)或公式(3)计算,但不应小于3m:
hx<5ri时: (2)
hx≥5ri时: (3)
式中: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单位为米(m)。
ri——独立避雷针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单位为欧姆(ω)。
sa——避雷针以被保护物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
7.2.9 静电释放接地装置不应与独立避雷针共用接地体。
7.3 民爆物品临时库管理
7.3.1 民爆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应同库房存放;
——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已拆箱雷管,应短路存放;
——民爆物品箱离集装箱墙壁不小于0.2m,炸药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8m,雷管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中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检查通道,应分别在墙面和地面画出定高线和定置线;
——报废的民爆物品应单独立账,与完好民爆物品分开存放。
7.3.2 民爆物品收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民爆物品送达后,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和编码清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送货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分别在民爆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物探队留存一份。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品种、数量、外观、编码清单、装箱单、合格证等;
——出库应核对名称、型号、数量、编码、包装等项目,收发双方签字确认;
——收发民爆物品,填写炸药进出库班报(见表a.1)和雷管进出库班报(见表b.1);
——禁止收发无编码或编码有误的民爆物品。
7.3.3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临时库宜实施四防,即制度防、人防、技防、犬防;
——建立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警卫人员不得少于四人。警卫人员配备必要的自卫器具,不得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巡查一次,并填写值班记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门(包括锁)及围栏有无损坏、库区周围应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收发,账目核对,做到收支平�、账物相符;
——进入库房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
——库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设备,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和包装;
——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携带、配置无线电通讯设施的人员、车辆不应靠近或进入库区,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见表5;
——人员入库前,应将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库区配备不少于两条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表 5 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发射机功率 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距离 m(频率150mhz) 6 9 21 30 47
7.3.4 用船舶储存民爆物品除按7.3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炸药和雷管应分船存放,单船储量按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的储量储存,但不得超过船只载重量的二分之一;
——储存民爆物品的船只,不应同时装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无关人员上船
——装卸作业时,不应生火做饭。
8 使用
8.1 平原地区
8.1.1 一般要求
8.1.1.1 物探队应按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使用民爆物品。
8.1.1.2 民爆物品班报记录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执行专人专账的原则;
——班报填写应即时、清晰、准确,单页连续记录应不跨工区、不跨线(束)、不跨日期,并做到班报两两对口,日清日结;
——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得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8.1.1.3 领取的炸药应存放在专用保管箱,领取的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具有防震、防静电、防射频功能的便携式雷管箱或专用防爆罐,不用时应及时上锁。禁止把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内。
8.1.1.4 发现民爆物品编码有误或无编码时,应及时交回民爆物品库,并逐级报至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
8.1.1.5 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原则上应回收到民爆物品库,实现当日回收困难时应制定专项方案,并报经理部批准。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应集中至民爆物品运输车上储存,不少于两人专门负责看守,周围50m内设置警戒区,停放点符合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8.1.1.6 严禁未穿戴防静电护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
8.1.1.7 严禁放水坑炮。
8.1.1.8 移动式无线电发射机(电台)与雷管、炸药包的安全距离参照表5执行。
8.1.2 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
8.1.2.1 押运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看护、民爆物品的发放工作,即时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见表c.1)或工地雷管交接班报(见表d.1)。
8.1.2.2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后协助看护,做好车辆及其随车设施与装置的维护保养。
8.1.2.3 包药工主要负责领取、保管和清退民爆物品、炸药包制作、监督下药过程、并检查井下炸药包上浮情况,填写钻井班报(见表e.1)。
8.1.2.1 下药工负责下药、埋井。
8.1.2.2 爆炸机操作员负责连接炮线、发布放炮警戒指令、放炮操作,填写爆炸班报(见表f.1)或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见表g.1、表g.2)。
8.1.2.4清线工负责核实废炮、哑炮位置,并按程序处理,填写清线班报(见表h.1)。
8.1.3 炸药包制作
8.1.3.1 制作炸药包,应设置半径不小于15m的警戒区,包药点距装有无线电设施的车辆不小于30m。
8.1.3.2 不应距井口30m以外制作炸药包,严禁在车上制作炸药包。
8.1.3.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执行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取用雷管应疏管拿取,不应牵管抽线,雷管脚线不应提前剪短,脚线剥皮应使用铜制剥线钳,禁止牙咬,手拽。取用炸药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扔甩,禁止提前撒药。
8.1.3.4 制作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非起爆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距其不大于2m的地方。
8.1.3.5 在制作药包过程中,首先将炮线短路,取出雷管,并在短路的状态下将雷管脚线适当部位破开;将炮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在一起,剪去多余部分;再用绝缘材料将其包好;最后将炮线与药柱捆好。
做好药包后,炮线应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制作好的炸药包应安装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1.3.6 同一炮点不准同时存放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炸药包,多井组合也应制作一包,下井一包。同一炮点禁用两套及两套以上炮线,多井组合时采用单一主炮线,主炮线与组合炮线应有明显区别。
8.1.4 炸药包下井
8.1.4.1 单深井作业钻机驶离井口5m以外,组合井作业钻机移动到下一井口,方可开始下药。
8.1.4.2 下药应有专人负责,移动炸药包不应提拽或在地面拖拽,不得使用钻机强压炸药包。
8.1.4.3 炸药包下井时,炮线应松紧适度,避免打结,应均匀用力。炸药包下井遇卡,不应硬性下砸或上提,应作为废炮处理。
8.1.4.4 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确认无误,并埋井后方可离开。
8.1.5 爆破作业
8.1.5.1 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车进入危险区域内。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应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岗哨。警戒岗哨应用旗语(红旗规格400mm×300mm)传递信号,确认警戒区内处于安全状态后,红旗上举表示可以放炮。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8.1.5.2 爆炸站应设在视野宽阔、通视良好的炮井的上风位置,不得穿越输电线路,当井口附件有输电线路时应设置在输电线路的远端,井深与加长线之和大于炮点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井致使炮线搭上电线,爆炸站距炮点的安全距离为:
——沙土、粘土层不小于 30m;
——岩石、冻土层不小于 60m;
——井深小于等于 5m 时不小于 100m;
——特殊情况另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1.5.3 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应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引至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亲自连接炮线。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炮点的炮线同时引到爆炸站。不准用爆炸机以外的电源放炮,不准在车上放炮。
8.1.5.4 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应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无误后方可放炮,同时发出放炮警戒指令。
8.1.5.5 爆炸机操作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得提前充电。当发生拒爆或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时,应将炮线从爆炸机上断开。
8.1.5.6 放炮过程中,爆炸员应始终监视炮点周围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止爆破作业,拨掉、短路炮线并通知仪器操作员停止放炮;
——产生哑炮时,应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将炮线短路后再查找原因。组合炮时,应将主炮线和组合炮线分开检查;
——放炮后应立即拔掉炮线,检查炮井及周围情况,无异常后解除警戒。
8.1.5.7 刚爆炸完的井,禁止立即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据爆的炮井,依桩号(单井)或编号(组合井)填入爆炸班报,待清线处理。
8.1.5.8 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应按表5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
8.1.5.9 采取集中打井,集中采集组织方式的物探队,应对已下药的炮点采取防范措施。
8.2 沙漠地区
8.2.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2.2 使用吹沙筒打井,下炸药包前应停钻送风冷却钻具,严禁往井中直接投放,应轻提炮线缓慢送入井底,注意防止炮线、雷管线断路、短路。
8.2.3 放炮以后收炮线时,警惕井口塌陷。
8.3 山地和黄土塬地区
8.3.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3.2 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运输,并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人工搬运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途中至少两人以上同行。搬运民爆物品的人员不准携带手机、电台、手电等带电器材。
8.3.3 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回收困难的,可在各小组或机组集中存放到专用民爆物品箱内,并有专人看护。
8.3.4 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得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以防止爆炸震动引起坍塌滑坡造成人员坠落等事故。
8.4 水域
8.4.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4.2 水域作业前应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并遵守其有关规定。
8.4.3 严禁放水中炮。
8.4.4 制作炸药包应符合水域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炸药包制作完毕后必须立即下井,不得在船上存放,严禁长途(100m)运输炸药包。炮线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检波点浮标应与炮点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不得将炮线浮标系在炸药包上。
8.4.5 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炸作业船应由定位船或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4.6 爆炸作业船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包,非爆炸作业人员不得上爆炸作业船。爆炸作业船距爆炸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8.4.7 爆炸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确保炮点周围200m范围内无其他船只靠近。
8.4.8 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它异常现象时,禁止起爆。发生拒爆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水中井下的拒爆炸药包要妥善处理。
9 工序清线
9.1 钻井、采集、爆炸各工序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遇废炮、哑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队领导组织处理。
9.2 排除废炮可用以下方法:
——安全引爆;
——挖出后拆解回收。
9.3 排除哑炮可用以下方法:
——经检查确认炮井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引爆;
——不能引爆时,挖出后拆解回收或在距盲炮井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井装药爆破。
9.4 禁止采用捅的方法强行处理哑炮。
9.5 回收的民爆物品应交回民爆物品库,单独存放,集中销毁。在不能保证安全运输的情况下,对回收的雷管应就地安全引爆。
10 销毁
10.1 销毁民爆物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要求组织销毁。
10.2 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6722-2003中7.5.2和7.5.3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