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1】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20**年6月以来,市直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相继按文件规定开始使用了财政票据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新版“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有效地控制了用“三联收据”收费的行为。
但随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极个别单位开始在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上做文章,随意扩大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变相转移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化为书费或资料费等,逃避财政管理。
特别是各县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在使用来自各种渠道的“三联收据”,为了防止非税收入流失,杜绝不法现象的发生,现对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市(县)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市财政票据部门统一发放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凡使用来自其他渠道的“三联收据”,一律按违纪处理。
与此同时,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对各单位现有的三联收据进行彻底的清理。
二、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
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现只限于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使用。
其使用范围为:
1、办理除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和罚没以外的非经营性收入。
如代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治、业务方面的书籍、资料和刊物等收取的成本费。
2、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办理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银钱往来款项。
三、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管理
1、各单位发生上述非经营性收入,在使用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之前,必须将收入项目、数量、标准等报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主管业务科室或票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各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主管业务科室或票据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坚决杜绝利用收取杂志、书费等方式变相收费或转移非税收入,逃避财政管理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3、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严格把好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发放关,坚决杜绝上堵下漏现象的发生,违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营财办[20**]86号《关于规范执收执罚单位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本文件规定,使用和保管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违者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财综字[19**]148号)等有关法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怎样使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2】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各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合同违约金、交通事故赔偿、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捐赠款、外单位投资款、下级单位上缴的各项费用、上级单位拨款等各项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
对上述项目收入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应开具其他发票。
本省境内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取得、支付非经营性收入时,必须开具、取得《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原自印或购买的收款收据于20**年6月底止停止使用。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分为拾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四种,每份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由收款方开具后给付款方作财务凭证,第三联记账联由开票方作记账原始凭证。
购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按规定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发票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单位证明向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准购证,凭证购领。
需临时使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单位凭本单位证明到当地地税局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采取验旧供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验票时应验清开具发票的内容有无涉税项目后才能供新,开具内容有涉税项目的应补税并责令限期整改后,方可供票。
企事业、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