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施工设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 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 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b)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 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 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