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胎架、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分段倒塌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建造过程中胎架、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
3管理要求
3.1 技术管理要求
3.1.1设计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图时,要考虑到地面的承载能力和分段放置后的横向、纵向受力情况,以及吊装、运输等安全因素,做到计算准确、选材合理,确保设计图纸的安全性。
3.1.2分段胎架、钢墩、托架制作图中应标注出焊接工艺要求和选材型号、尺寸等;布墩图中应明确标注出选用钢墩的型号、大小、数量、摆放位置和每个墩的理论承载重量等,指导施工人员正确操作。
3.2 胎架的制作及使用要求
3.2.1胎架应采取预埋件或其它方式,使胎架与地面间作刚性连接。
3.2.2胎架形式、规格、结构等不得擅自更改,禁止过载使用,如现场施工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3胎架制作单位按图制作完成后应进行交验,经检验合格的胎架方可投入使用。
3.2.4分段胎架与胎架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其安全畅通。胎架与吊车行走机构之间的间距应设置合理,确保放置物料和设备后仍能满足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3.2.5在胎架上进行分段制作时,分段两侧应至少各安装一个专用工装梯子,并将作业人员行走和作业区域内胎架的空档位置铺设出施工平台和过道,确保人员施工及行走安全。
3.2.6严禁将分段或钢结构直接放置在胎架上,避免因外力作用造成分段滑落发生意外。
3.2.7用于同类型分段制作的胎架,必须在每次分段下胎后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和修复,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报检后方可继续使用。
3.3 钢墩/托架的制作及使用要求
3.3.1钢墩、托架制作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制作完成后应向质量部门进行交验。钢墩、托架的检验证书由管理部门保存至钢墩、托架报废为止。
3.3.2检验合格的钢墩、托架应标注出管理部门序号,钢墩、托架的编号、自重和安全许用载荷,并建帐管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钢墩、托架的性能进行检验,确保每个钢墩、托架都能进行有效管理,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3.3.3管理部门应掌握在用的钢墩、托架数量和状况,根据生产的需要适时增补。
3.3.4根据分段的形式、重量、重心等因素合理选用钢墩、托架的类型,禁止超载使用。
3.3.5带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放置在托架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保证分段的放置和运输安全。
3.3.6根据不同场地的承载能力,使用不同类型的钢墩、托架,放置分段的重量禁止超过场地的承载能力,若土质场地放置分段必须要经过夯实处理并经基建部门许可后,在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存放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放置分段,以免因场地下陷而发生意外。
3.3.7钢墩、托架的下方及到它可能涉及的地方禁止作为施工人员的休息场所和通道。
3.3.8使用叉车运输钢墩、托架(龙门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确保钢墩、托架的叉运安全可靠。
a.根据钢墩、托架的重量选用合适的叉车进行运输;
b.根据钢墩、托架的重心和大小合理调节叉车的齿距,使用工装卡具等措施使叉车的叉齿同钢墩、托架的结构面有效接触;
c.严格控制叉车运行速度,并指定监护人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3.4 分段总组和搭载的钢墩布置要求
3.4.1布墩前应对布墩图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和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实施。
3.4.2根据图纸要求选用合适规格的钢墩,禁止使用其它材料进行替代。
3.4.3布墩完成后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分段总组和搭载施工。
3.4.4根据分段总组和搭载的进度定期对钢墩的位置和状态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稳固。
3.5 胎架、钢墩、托架的改动和修复要求
3.5.1原则上禁止损坏和改动胎架、钢墩、托架的强度和结构,避免因强度和结构发生变化而出现意外。如施工中必须进行改动时,应在工艺人员到场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改动。
3.5.2损坏的胎架、钢墩、托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修复,经质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