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管理。
局党组、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
各处室、单位(办、局)有印章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局办公室备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规范印章的使用。
二、印章刻制。
局党组印章刻制应到市委办公厅备案,行政印章刻制应到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要将旧章交相应的办公厅保存。
各处室、单位(办、局)刻制印章时,应到局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旧章交局办公室保存。
三、印章使用。
印章使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使用局党组、行政及其他印章,均应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
2、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批。
使用局行政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日常业务性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用印;
(2)涉及向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以及市综合性部门上报或报送有关工作汇报、报告等书面情况、资料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
(3)涉及人、财、物等方面事项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4)各类需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行政执法文书,由承办处室(单位)呈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5)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企业转制遗留问题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使用处室、单位(办、局)印章,须经该处室、单位(办、局)负责人审批。
3、制发公文用印,按下列情形办理:
(1)以市商务局文号正式行文的,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笺”用印(经主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2)制发市商务局便文:凡涉及人、财、物事项的,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向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请示、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其他日常业务性工作制发的便文(会议通知、业务培训等),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3)涉及部门间联合行文的,市商务局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的,在各部门会签、主管领导审签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市商务局作为联合会办部门的,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4、出具介绍信,须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用印。
出具证明,涉及人、财、物事项的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转制等遗留问题的,须经承办处室负责人把关、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其余的,经主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不准在空白介绍信、证明上用印。
5、对业务工作等用印量较大且属程序性用印的科目,报经主要领导特批后,授权有关主管领导审批。
6、遇有紧急事宜,需主要领导审批用印而主要领导又不在局机关时,由主管领导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主管领导注明请示情况并签署意见,可到办公室先行办理,事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报主要领导补签手续。
7、有关用印的领导批示及用印批件,留局办公室保存备查。
四、管理要求。
负责印章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将印章锁入专柜,做到随用随开、随放随锁。
认真执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查看用印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正文与底稿是否完整齐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用印,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由审批人、审核人等承担相关责任。
局党组、行政用章不得带出机关,特殊需要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