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档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摊档经营管理规定
第1条申请摊(档)必须持有四证(身份证、计生证、劳务证、暂住证),必须有本校、公司干部或正式职工的担保,并交纳摊档经营押金(按月租金的三倍交纳押金),无担保人的押金要高于同类经营摊档押金的三倍。
第2条必须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不得有欺行霸市和吵架、打架的现象发生,凡有打架行为的,一律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并罚款500―1000元。
第3条做到挂牌经营、公平交易、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不掺砂(泥)、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出售病死禽和打水猪肉,不变卖假冒、伪劣、过期食变。一旦发现,除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外,并罚款500―1000元。
第4条经营场内不准乱设摊档,随意摆卖,未经许可不得随便更改、增加经营品种(项目)。
第5条按时交纳场租(每月20―25日前交纳下月租金)和水、电等费用。逾期不交者七日内加收月租金30%的滞纳金,十五日内加收月租金50%的滞纳金,超出十六日不交者,除不退还经营押金外,一律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
第6条凡新开档经营者,必须征得管理办领导同意后,并按要求进行整修(装修)经营场所,一切费用自负。不得使用军医大学、公司任何单位名称挂牌经营。
第7条经营人员必须爱护经营设施和设备及公共财产,不得在经营场所乱搭、乱建和乱拉、乱接电线,保持经营环境整洁,遵守正常秩序。一旦违反,根据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取消档位经营资格。
第8条档主和经营人员不准带小孩进入经营场内玩耍,不得在经营场内夜宿,不准私自转借、转让档位,不得乱扔果皮、杂物,乱张贴,保持经营环境整洁、干净。一旦违反,视情况给予罚款50―300元。
第9条凡经营饮食和半成品(食品)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校卫生处注册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经营人员健康证后,才能上岗经营,着穿统一工作服。
第10条饮食经营者必须遵照生熟食品进出分开的流程操作,保证食品在采购、存放、加工、制做不相互交叉感染。违反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出现食品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1条风味小吃经营者,在蔬菜加工时做到浸泡清洗、加工好的蔬菜无杂物、沙子、虫子、黄叶等;青菜在烹饪时,做到一洗、二烫、三冲水、四烹调标准,彻底防止残留农药和污染物的腐蚀。未按规定办者一次罚款100―300元,出现食品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2条非饮食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饮食操作间,确保食品和饮食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一旦违反罚款50―300元,发生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3条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超生多生和计划外生育行为,若违反,除按计生政策(规定)处罚外,罚款300―1000元,并取消经营资格。
第14条经营合同(协议)期一般以一年经营期为限,如在合同期内有特殊情况(经营场地拆迁或政策性变动),管理部门可随时中止合同(协议),不负任何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