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医师诊疗意见的医学资料,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及各类保险报销等的参考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对诊断证明出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师须严格按病人实际情况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诊断证明,并记录于病历。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专人负责,实行用章登记,负责盖章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门诊部、医务科。
二、病休时间一般为:急诊病人最长3天,门诊病人最长15天,住院病人出院时根据病情最长1个月,需延长休息时间者,应经医师复查后根据病情实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病休。产假及计划生育有关的病假、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三、门诊病人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时间期限或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住院病人需写清住院号,以备查验。
四、住院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须有上级医师签名(急诊除外),进修、实习医师不准开具诊断证明。疑难复杂危重病例、有医疗纠纷倾向的病人、涉及民事纠纷及交通事故的病人诊断证明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具,科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门诊及出院后病人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需持司法机关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据实开具,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补写死亡证明者,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病人相关资料及查阅登记后据实补写证明。证明书中要注明死亡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证明书右上角注明“补开”字样。
七、凡用于退休、调换工种、复工、复学、出生医学证明、转外院诊疗等特殊用途的诊断证明,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由医务科、药剂科给予协调解决。
九、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如开具的证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