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对所售商品的退换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营业人员接待要求退换商品的顾客时,要认真分析要求退货的原因,本着诚信经营,对顾客负责的精神,凡是符合退换货规定的,该退则退,该换则换,不得刁难推诿;
第二条 退换货的基本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律予以退换;非质量问题,有购货凭证,不影响再次出售的商品,给予退换;非质量问题,无购货凭证的(是指顾客人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一般不予退换,凡符合退换货条 件的,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时间内予以执行;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退换;
第三条 凡是开保单的商品(保单根据不同商品注明保修、保换、保退的条件)要求按保单规定执行;凡属商品质量问题,虽无保单,仍要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 件保退保换;一般商品,只要不脏不残,保持原样,不影响原价出售的,可以退换;因营业人员工作疏忽,售出的残次,付错尺码和份量的商品可以退换;
第四条 严格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商品退换规定
一、服装类、针织类商品退换规定
1、所销售的服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吊牌),内容应规范填印,商品上缝制有商标的成份、洗涤、尺码(法定)标志。真丝、羊毛类高档服装,应有穿着、保养、洗涤方法说明。
2、商品退换期限为7天。
3、退换范围:
(1)商品不污不损(7天内);
(2)尺码与实际不符;
(3)色差、严重褪色(棉、麻、毛、羊绒除外);
(4)穿着后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的,15日之内可退换,并且自出售之日起,每天收取0.3%的折旧费;
4、下列商品情况不属商品退换范围:
(1)颜色(深藏色、紫降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装饰品、拉链、纽扣脱落、损坏的;
(3)使用、熨烫、保养不当造成起球、抽丝、极光、蛀洞等;
(4)妇女用品、卫生用品、各种内衣、内裤、袜子非质量问题的;
(5)开封无质量问题的衬衫;
(6)羊毛衫、羊绒织品、内衣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的;
(7)未按规定洗涤方法而造成商品起泡、起球、缩水等;
(8)特卖过季的和标有'处理品''特价'字样的。
5、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服装问题有争议的,由消费者根据质量鉴定相关规定程序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二、鞋类商品的退换规定
严格按照消协制定的《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执行,无质量问题退换期限为7天,《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如下:
1、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90日;胶鞋、旅游鞋、运动鞋60日;合成革鞋、布鞋30日;童鞋15日。
2、皮鞋'三包'期为三个月,购买之日起7日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可以退换。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掉漆、脱浆情况,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为7天;
(2)严重开胶,在一个月内修理两次仍开胶,由经销者更换,如无同类同型号更换时,可更换其它鞋类、价款长退短补,也可以退换货办理;
(3)帮裂底断、皮面严重脱浆、掉皮等影响穿着的,可按退换货处理;
(4)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每天按0.3%收取折旧费。
3、属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3)无'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
(5)标明'处理鞋''一次性使用'或'短寿命鞋'的。
(6)手表、珠宝、化妆品、食品类售出后不予退换。
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有争议的,由消费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第七条 出售等外品及处理品要检验商品上应在销售凭证上标明'降价或处理'字样,要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恕不退换'。否则,发生争执,一律退换。
第八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原则上按购货凭证价格退换,如因季节和市场变化该种商品已变价,按变价后价格退换。
第九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凭购货凭证退换,无购货凭证商户认可的,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条 件给予退换。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