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城商户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规定
贸易城商户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贸易城广告活动,促进**贸易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步行街秩序,发挥广告在培育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贸易城市场建设的需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商户经营铺面、门楣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都属于**贸易城的公共场所,商户发布制作广告应遵守本规定。
(四)商户从事的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布合法广告内容。
(六)商户在**贸易城内发布广告应当同公司管理部门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商户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贸易城内外设置广告
1、使用**贸易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妨碍其他商户或者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损害**贸易城整体规划的;
3、商户利用墙面、楼顶等依托步行街内建筑物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贸易城管理部门对广告发布位置和制作标准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广告不准在**贸易城管理范围内发布。
(十)商户未经**贸易城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贸易城管理范围内发布的各种广告,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完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