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一、退换货原则
1、购买本商场商户产品,凡不在下列“不可退货原则”之列的,均可凭“销售单”在30天
内到所购物品商户退换货。
2、退换货产品,必须凭专用“销售单”,否则商户可以不予退换货。
3、退换货产品,陶瓷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5%;夹板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2%。超出的部分按5折计算。
二、不可退货原则
1、没有带“销售单”的。
2、有破损、缺口的。
3、有泡、浸过水的。
4、有沾水泥、沙浆的。
5、已刷过油漆的。
6、已裁、截、锯过的。
7、有污渍、肮脏的。
8、使用过的。
9、极小、极少的。(抛光砖除外)
10、拆过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1、整箱非原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2、非本公司经销的。
13、特殊加工、订货、订做的。
14、超出规定时间30天的。
15、外墙砖、广场砖及瓦类产品。
三、违反处罚规定
当事商户若出现退换货情形而商户不予退换货的,商管部经调查符合情形的,可以“先行赔付”并公告,然后再由商户赔偿,情节严重的,并每次罚款10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