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须报我司备案后,由我司开具证明文件,方可到期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有效证件齐备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2.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
3.对铺内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禁止改装。
4.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物业服务中心物业部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商铺隔层者,下层净高不低于2.2米,按商铺规范进行。
5.各商业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
6.商铺空调位由物业公司统一指定,安装安调前,须事先向物业公司申报,并由管理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司有权责令强行拆除。
7.门前禁止张贴、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8.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9.不得在铺面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10.不得挂和张贴带'新世界'的任何商号。
11.商铺业主(铺用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不得在门前下水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12.园区商号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13.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居委会统一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13.1包卫生: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13.2包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13.3包绿化:负责维护门前的绿化和绿化设施。
14.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15.本物业部客服组、保安大队将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16.本物业部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17.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积极配合本物业部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