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粤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新城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居乐业,特制定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一、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二、严禁未申请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四、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五、烧焊等明火作业,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在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明火作业。
六、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七、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八、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石油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九、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严禁把烟头及其它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十一、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它可燃性溶剂,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消防工作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三、管理处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管理名处或报火警,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的指挥。
十四、违反以上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任何一款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二条至十三条任何一款者,处以人民币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十五、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管理处全体保安人员为有组织的义务消防员;本小区的所有人员都有救火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