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5
为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严格规范小区饲养宠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有危险性的宠物;
2、饲养宠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签发饲养宠物许可证方可饲养;
3、饲养犬类宠物必须遵守《深圳市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条例;
4、饲养宠物住户须到管理处登记在册;
5、住户饲养宠物原则上不得带到庭院内逗留,如携带犬类在区内活动必须为犬类宠物戴好防护罩,由成人牵领、看管;
6、携带宠物在区内行走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并及时清理宠物排出的粪便;
7、饲养宠物的住户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发生宠物咬伤人意外事件,饲养人必须立即送受伤人就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9、饲养宠物的住户对有病态、伤态及死亡的宠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遗弃、放任;
10、“遵守公德、爱护环境”,饲养宠物之住户自学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