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活区犬只限养管理规定
公司zz生活区犬只限养管理规定
为保障住户身体健康,维护生活区公共秩序,营造安静、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7号)、绵阳市涪城公安分局《规范犬只准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zz生活辖区的环境管理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zz生活区犬只限养条件
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公司住宅小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实施养犬许可证制度,住户确需养犬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住户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犬只饲养责任人条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地暂住证的住户;有独立的、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生活。
2、犬只准养品种
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搏美犬、马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期犬、约克夏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叭儿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丁.丁蒙特更犬、狮子犬除以上犬只准养品种外,其余均为本辖区禁养品种。
3、犬只体高标准
成年犬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二、生活区犬只管理规定
1、办证:生活区住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到所辖住所地的畜牧局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动物免疫证》,向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2、年审:《犬只准养证》由所辖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不年审的视为无证养犬。
3、防疫:犬主必须定期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4、变更:养犬人将准养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准养犬随单位或个人迁移或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将非限养区登记注册的犬只迁移到限养区内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无证处理。
5、备案:生活区住户在办理完准养手续后的5日内到所住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同时提供《犬只准养证》及复印件、犬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犬主联系方式等资料和信息,以备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及跟踪。对未在生活区物管办登记备案的犬只,视为无证犬只。
6、饲养方式: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进行拴养、圈养,严禁敞养,携犬出户生活区内须抱犬而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负责立即清除。严禁任何个人将犬只带入生活区公共区域,严禁持证养犬户以盈利为目的的繁殖饲养犬只,禁止外来人员携犬进入生活区。
三、相关处罚规定
1、成立公司生活区犬只限养联合检查组
由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精神文明办、保卫部、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zz医院、法务部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不定期地对生活区饲养犬只进行检查,开展犬只饲养的防控宣传,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违规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无证犬只的捕杀等工作。
2、罚则
1)严禁犬只吵邻扰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一次发现将对养犬户予以教育,第二次发现对养犬户罚款两百元,仍不改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2)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免疫和不做定期检测的准养犬只,对责任人处罚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拴养、圈养的犬只或在生活区公共区域范围(如公共楼道、道路、绿化地带、文化活动聚集区等)内进行遛狗活动的,第一次发现,对犬主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直至捕杀。
4)犬主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受害方依法向责任人提出相关赔偿和诉讼请求。
5)未办理《犬只准养证》或不进行免疫注射并未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捕杀。
6)对于拒绝、阻碍检查或捕杀工作的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方式:
在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所在单位代扣。
离退休员工从公司补贴中代扣。
其他非公司责任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对于扣罚金额较大的责任人,当月一次性扣罚较难执行的,在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可分月采取多次扣罚,直至扣罚金额执行完毕。
4、考核:
公司将犬只限养检查组、承担小区服务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公司精神文明考核。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