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将园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指定如下:
出租人须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与派出所和承租人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书》后,方可出租房屋。
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连带责任,自觉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管理。
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居住和使用。要维护好自 己出租房屋的治安秩序并经常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租住人员在入住时应该核对其居民身份证,同期签订《租住人员治安责任书》,并督导其在三天内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立即登记在《出租屋暂住人员登记表》内,按规定时间向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督促租住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如发现租住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出租人(业主)须承担该出租屋所欠的水、电、管理费或发生的其他费用。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二天内,将物业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凡园区内的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形式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完后半个月内与新业主一起到本公司办理转名登记手续,登记时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新业主凭房产证或预售房地产转让登记记录、身份证、相片等办理登记手续。
新业主须同原业主划清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凡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或以其它方式变卖而未到本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本公司将视时下业主为该房产权所有人,此房所发生的费用由时下业主承担。
●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变卖等处理而成为受让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遵守一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