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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5

小区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公共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修缮责任,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所有任何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给排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共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公共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及管理公司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外,还需事先征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

●凡公共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自然损坏。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与事件),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壁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共有房屋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有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管道、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公共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共同负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力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责任人除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管理公司还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额占各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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