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局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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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系统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第五条 各属下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应当逐级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
第八条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高素质的专人负责与群防群治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定时检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局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属下公司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 各属下公司依法对设备、治安、消防等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局物业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各属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验收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投诉;
(七)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管理处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为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投保;
(八)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凡涉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
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两万(含两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两万至十万(含十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各属下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和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外,要第一时间向总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属下公司要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有伤亡人员立即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协助其他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有效降低损失、挽回声誉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独到经验,并通过系统共享使兄弟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岗位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事故的(含轻微事故);
(二)见义勇为,在保护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属下公司检查落实,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单位或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