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22〕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
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
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
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
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
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