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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0 20:20:06 查看人数:27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监察的程序

(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 (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

(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

(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 特殊杆塔组立;

6. 大型构件吊装;

7. 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

8. 临近带电体施工;

9.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

4. 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

5. 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6.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7.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

8. 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考核

第八条 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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