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