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 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 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 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 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 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
5.3.2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均由国家统一印发
(2) 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 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 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 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
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 工伤审批
5.5.1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 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