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2
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十二)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员工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例可依。本着弃劣择优、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奖惩管理规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口头表扬、大会表扬、书面通报表扬、物质奖励。
1、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2、工作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为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业主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5、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揭发举报者;
6、服务热情受到业主表扬者;
7、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8、拾金不昧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二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犯过签发过失通知单并存放在个人档案内),并处5元至20元不等的罚款。
1、工作态度不认真(如工作时间打磕睡、听收录机、看报纸、喧哗、吃零食等);
2、当班时不按要求穿制服或衣服不整、不佩戴工作牌;
3、不修饰仪容、仪表;
4、上、下班不按时签到、无故迟到早退;
5、在公共场合污言秽语;
6、随地吐痰或丢弃废物;
7、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8、使用公务电话干私人事务;
9、高声与业主对话;
10、不正确使用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初次给予书面警告并扣发当月20%的工资、二次记小过并扣发当月50%的工资、三次记大过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屡教不改者公司解雇。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
2、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
3、对业主粗暴不礼貌;
4、消极怠工、旷工一天者;
5、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卡;
6、未经批准私自装配公司使用的钥匙;
7、拾遗不报;
8、员工蓄意或疏忽损耗、毁坏公司财物、损失不大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时解雇:
1、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
3、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者;
4、煽动员工、业主搞群众*或闹事;
5、威吓、恐吓、打架、斗殴、危害同事者;
6、泄露公司有关机密;
7、偷取公司、业主、同事财物;
8、参与黄、赌、毒者;
9、违反国家法令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五、员工必须在发出的通知书上签名承认所犯的过失,如拒绝承认将由行政管理部或主管部门作出最后调查,证实犯过属实,对拒不签认,立该开除。
六、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有权向物业经理或行政管理部投诉,以便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