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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2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0

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2

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2

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十二)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规范员工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例可依。本着弃劣择优、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奖惩管理规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口头表扬、大会表扬、书面通报表扬、物质奖励。

1、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2、工作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为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业主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5、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揭发举报者;

6、服务热情受到业主表扬者;

7、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8、拾金不昧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二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犯过签发过失通知单并存放在个人档案内),并处5元至20元不等的罚款。

1、工作态度不认真(如工作时间打磕睡、听收录机、看报纸、喧哗、吃零食等);

2、当班时不按要求穿制服或衣服不整、不佩戴工作牌;

3、不修饰仪容、仪表;

4、上、下班不按时签到、无故迟到早退;

5、在公共场合污言秽语;

6、随地吐痰或丢弃废物;

7、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8、使用公务电话干私人事务;

9、高声与业主对话;

10、不正确使用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守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初次给予书面警告并扣发当月20%的工资、二次记小过并扣发当月50%的工资、三次记大过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屡教不改者公司解雇。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

2、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

3、对业主粗暴不礼貌;

4、消极怠工、旷工一天者;

5、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卡;

6、未经批准私自装配公司使用的钥匙;

7、拾遗不报;

8、员工蓄意或疏忽损耗、毁坏公司财物、损失不大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时解雇:

1、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

3、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者;

4、煽动员工、业主搞群众*或闹事;

5、威吓、恐吓、打架、斗殴、危害同事者;

6、泄露公司有关机密;

7、偷取公司、业主、同事财物;

8、参与黄、赌、毒者;

9、违反国家法令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五、员工必须在发出的通知书上签名承认所犯的过失,如拒绝承认将由行政管理部或主管部门作出最后调查,证实犯过属实,对拒不签认,立该开除。

六、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有权向物业经理或行政管理部投诉,以便妥善解决。

物业公司奖惩管理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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