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诫勉谈话管理规定
某集团公司诫勉谈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其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以《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 例》、《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廉政、诫勉谈话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二章 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新任命、当选、聘任的集团公司本部部门领导、集团派出的产权代表、监事。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出现下列五种情况或问题之一的集团公司本部部门领导、集团派出的产权代表、监事。
(一)在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二)在干部考核中排名靠后、群众意见较大或工作中出现失误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领导干部;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领导干部;
(四)由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的并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五)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有关干部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诫勉谈话的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任务;
(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表态。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被谈话人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诫勉谈话的程序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安排,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可请集团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党群工作部负责同志参加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安排,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可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参加。
(二)诫勉谈话前,有关部门对反映问题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将被反映人材料上报集团纪委签批。
(三)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谈话本人。
(四)事先拟订谈话提纲,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谈话人、被谈话人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五)被谈话人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交给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六)诫勉谈话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向被谈话人所在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通报。
(七)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纠正的有关问题由专人负责落实反馈。
(八)将廉政谈话记录和落实反馈情况材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保存。
(九)保存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第五章 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九条 诫勉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作出解释。
第十条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其改正的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要提出及时落实并反馈的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集团党委、纪委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对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章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章 本制度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