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气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分公司、部门开展劳动纪律管理,有权直接处理员工违纪事件。
第四条 各分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纪律负责。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
1.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2.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3.遵守工艺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4.遵守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5.爱护公司财产。
6.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缺勤,缺席会议。
2.上班时间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瞌睡、串岗、离岗、闲聊、吃零食、用餐、或干与工作无关之事。
3.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
4.工作消极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着装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
6.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仓库等非会客场所会见客人,长时间会见私人客人。
7.带领婴幼儿、儿童进入车间,办公场所。
8.违反设备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设备,非资格人员操作设备或把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操作。
9.生产车间、仓库等禁烟场所吸烟。
10.忽视产品质量,违反工艺纪律,违规操作。
11.违反文明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规范和劳动防护规范。
12.违反公司业务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虚作假,虚报、假报、瞒报各种数据指标,以及其它欺骗行为。
14.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15.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16.对外泄漏公司采购、财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资料。
17.未经许可利用公司设备、电脑、电话、车辆等资源办理私人事务。
18.拒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无理取闹、拨弄是非。
19.赌博、打架斗殴、谩骂,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
20.损坏公司设备、财产,浪费公司水、电、电话费、燃油、原材料等。
21.破坏环境卫生,绿化。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的处罚有: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罚款、劝退、除名,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 通报批评包括在早会上通报和宣传栏中通报,罚款额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条 违反第六条 第2款规定,给予20至50元罚款,违反第3款规定的罚款50至100元。
第十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当事人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1.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如拿回扣等。
2.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3.故意对外泄漏公司不宜公开的信息和秘密。
4.盗窃或伙同他人窃取公司原材料或其它财产。
5.恶意行凶、打架,威胁报复管理人员。
6.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等的欺骗行为。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六条 规定,但不在第十条 规定范围内的,同时可处以通报批评,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多次重犯的,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二条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罚由分公司或部门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依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除名处理的由部门或分公司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持工作的生产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巡回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可直接处理,也可责成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影响较大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中层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由股份公司领导班子处理,具体方式有处以0.5―3个月工资的罚款、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有专项制度规定的,其处罚按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行为负管理责任,必要时部门、分公司负责人须接受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