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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8

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喷漆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喷漆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的喷涂作业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喷涂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四条 涂料仓库(存放场所)、调漆室、喷漆场所、烘干室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五条 喷漆作业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喷漆作业车间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保持畅通。喷漆作业车间的门应向外开,车间内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作业人员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25米。

第六条 喷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喷漆区域,使用喷涂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公斤),允许在喷漆区内现场配制。喷漆作业现场存放的喷漆原料,以不超过一个班的用量为宜。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七条 喷漆作业中使用的涂装设备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静电喷漆器具应符合gb12367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喷涂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专人维护,并建立档案。

喷涂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技术与维护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2)、设备外部是否有外力损伤或变形;

3)、设备、管路连接是否松动;

4)、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5)、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照明灯具是否完整与运行正常;

6)、漆垢、粉尘及现场杂物等是否及时清除。

第九条 与喷漆室配套的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罩、栏应完整、可靠。

第十条 喷漆车间内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第十二条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第十三条 烘干室的相关烘干设备符合《烘干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 5214的规定。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喷漆区及其附近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14444的规定划分;

2) 烘干室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按照gb14443的规定划分;

3) 通风管道系统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

4) 涂料仓库、调漆间等生产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50058的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 爆炸危险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 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58和gb14444的规定;

2)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3)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

4)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gb14444第9章的要求;

5)喷漆区及其附近区域的灯具设置应当符合gb14444-2006第6.4节的规定;

6)喷漆室或喷漆房、烘干室的所有导电部件、 排气管、 喷漆设备、 被喷涂的工件、 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7)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干式漆雾去除装置、 导流板、 分布板、 撞击板、 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 并应方便取出, 经常清理;

8)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 无论何种类型, 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9)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或覆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采用手工静电喷漆设备的喷漆室地面应铺设导电面层。

第十六条 凡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其相应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的要求。

第十七条 喷漆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在室体附近配置自动或手动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只4公斤以上的灭火器。

第十八条 喷漆作业场所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应按规定配置室内消防栓。无市政供水的,应设置消防水池与加压泵,消防水池与喷漆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25米,其储水量按火灾持续时间3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 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第二十条 封闭式喷漆间、涂料仓库、调漆室、烘干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五章 作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产品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

第二十二条 喷漆作业场所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路面平坦;车间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无积油积水。

第二十三条 喷漆作业场所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明完好,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岗位作业点的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喷漆作业场所入口处及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告知信息。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喷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制度;

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5、喷漆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1、调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烘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操作规程;

5、与从事喷漆作业相关重要设备安全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从事相关喷漆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对人体急慢性健康影响;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2、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应急措施;

3、涂喷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使用的涂料及在关化学品危险特性,防止火灾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性能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企业类似岗位事故案例)

第二十八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应完好。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对新参加喷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者,不准安排从事喷漆作业。按规定每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单班连续作业,或喷漆量大的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制订喷漆作业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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