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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管理规定(九)
一、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部门)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科室(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设备科。
(二)设备科负责将科室购置设备申请,报主管设备副院长签署意见之后,再将全院各科申购的计划汇总,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要进行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检索专利标准、厂家对比、质量价格优选。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参考三个品牌制定招标技术参数。
(四)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由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
(五)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呈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区卫生局派人监督招标全过程。
(六)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开招标。
(七)设备科按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八)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负责验收并办理入出库和财务手续。
(九)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专件档案。
(十)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问责制,认真做好月、年度效益分析报告。
二、药品招标管理规定
(一)新药购进
1、新药是指在我院没有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申请购进时必须使用通用名,由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充分讨论,科主任签名后向药剂科提交书面申请,需有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与同类药品的比较信息。
3、药剂科负责对申请购进的新药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申请书汇总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决定购进的新药以书面形式呈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向药剂科下达《新药购进通知》。
5、药剂科按《新药购进通知》进行采购,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
6、申请购进的新药若属紧急用药(指急救用药、特殊用药,包括保健用药),按特殊情况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分管药事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之后,由药剂科立即进行采购。
(二)药品招标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建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部门)需装修改建的项目,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务科基建办公室。
(二)基建管理人员做出预算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或签署意见,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由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落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基建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再呈报区卫生局审批。
(四)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基建委员会组织招标,参加招标的工程队必须有三个建筑装饰公司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必须报区卫生局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五)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项目的预结算工作,特别要避免超预算施工的现象。
(六)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组织相关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协助办理财务手续。
四、供应商评估准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次为我院提供供应服务的供应商及人员。
(三)职责
1、供应商应认真执行投标中的服务承诺,做到服务态度诚恳,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2、使用科室应对物资的质量实行监督,及时提出质量意见。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其供货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信息分别反馈于科主任和供应商。
4、采购员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原因。
5、 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综合供应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和与供应商沟通。
(四)工作程序
1、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应设立供应商名册登记及沟通制度。
2、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如发现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要收集原因及时汇报。
3、采购人员应向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供货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服务评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供应商如在年内出现供货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规定二次者给予警告。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五)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1、验收登记本。
2、供应商服务评估表。
3、供应商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