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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6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校已取得的绿化成果,把我校校园建设成环境优雅、文明整洁,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参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医科大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服务队负责校园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绿化管理的具体范围是:

1.校园内道路两侧行道权及附属绿化带。

2.校园内各游园等专用绿地。

3.校园内各庭院及庭园绿地。

4.家属区及生活服务区各庭园地。

5.校园内尚未绿化的预留绿地。

6.公共卫生学院后人工湖。

第五条 动员并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履行全民植树义务,提高我校绿化覆盖及绿化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协助绿化办搞好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校园绿化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综合服务队具体组织并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种新建项目中,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地和绿化经费,每项建设工程留用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30%,具体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内任何树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种基建及管线项目施工中,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事先向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方可施工。 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团体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庭院的单位须在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指导下,搞好本单位的庭院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苗圃、花圃的建设,培育优良种苗,保证我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绿化的管理,搞好校园绿化植物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增加绿化指标,努力提高绿化质量,因地制宜,逐步增设山石水体及园林小区的配置,同时要搞好重点区段的盆花盆树的摆设。

第十六条 禁止开荒种地,对校内的预留地或荒地要按计划逐年绿化,力争短期内全覆盖,对已有绿地要加强维护。

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文明素质。

第三章 奖罚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其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及罚款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移植、修剪、毁损校园树木和其它园林没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包括践踏草坪);

(三)往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四)在绿地内进行土壤作业的(包括种地);

(五)在绿地内砍柴放牧、埋坟修墓的;

(六)在绿地内临时搭设棚户、围墙、架线的。

第十九条 对限期清退占用绿地的,期满仍不退还绿地者,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校绿化办或其授权单位将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交由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常关心绿化工作,维护校园环境,对校园绿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罚款规则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之标准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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