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 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燃料经 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一)加油(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二)加油(气)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油(气)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 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第四条 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 4 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气)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 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制定“顾客进站加油(气)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二)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三)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四)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五)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六条 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 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 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 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 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 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电规定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 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 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四)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五)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六)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七)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一条 防雷、防静电
(一)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 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 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 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 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 100ω
(三)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 措施。
(四)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 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 0.2m 处,严禁喷溅式卸 油。
第十三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四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五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 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 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 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 或屋脊 1m。
第十六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 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七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 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八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 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