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天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出车前,将挡风玻璃和车灯擦干净,检查车辆的灯光系统,特别是防雾灯,刹车灯。
第二条 雾天行车应开亮防雾灯和前后小灯,必要时可使用大光灯,双向灯示意。行驶时在没有禁鸣标志的路段,要间隔断续鸣号,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要提高警惕,利用路面标志和路边标志,紧靠道路右侧,减速慢行。
第三条 雾天通过交叉路口,城镇及人口稠密地段,应辨清行进方向判明路口情况,确认通行信号缓慢通行。
第四条 雾天道路表面潮湿,行驶时要控制车速,避免急打方向和采取紧急制动,以免造成侧滑侧翻事故。
第五条 雾天行车,客运驾驶人需要停车休息或停车修理时,应选择安全地段紧靠道路右侧,开亮前后小灯。有条件可以选择在服务区域沿途停车场停车。
第六条 雾天行车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视距在10米,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视距在5米以下必须停止行驶,不准冒险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