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铺面出租房出租管理规定
医学院铺面及出租房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学院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
第二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及本处对铺面及出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擅作主张:少收或多收租金或其它费用,将追究其经济损失和行政责任。
第三条 严格按照学院确定的房屋出租价格和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核算一年的所有费用,核算后要提前一月把缴费情况告之租赁户以便作好准备,一定要主动配合好商家作好交费工作。
第四条 待商家交完所有的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和商用铺面维修及设施占用费协议书、租赁房屋(场地)防火责任书上签字后,再按组织程序交予领导审核和签字,将合同、协议各一式四份送财务处盖章。盖章后将合同一份交学院计财处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后勤产业处,一份给商家,一份由产业科管理。
第五条 若有商家要求减少租金或其它费用,必须以院、处领导的书面批示为准, 不能擅作主张,否则将追究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商家在签定租房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租赁房屋(场地)防火责任书、商用铺面维修及设施占用费协议书。新租商家只有将合同、责任书、协议签订完后,方能续租和租赁。
第七条 若不愿意续租的商家,必须在租期期满之前把租赁房内的东西搬走,交清每月水电费,并把钥匙退还经办人,经经办人检查后,才能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