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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78

附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附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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