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车间。
2 管理职责
hse管理部负责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管理;负责监督公司有毒、有害气体预防措施的落实。
3 管理流程
3.1 在有毒单位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掌握各种急救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急救知识。
3.2 各单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围栏、警绳等,以提醒人们注意,禁止接近。
3.3 因工作需要,进入有毒区域或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懂得足够的防中毒常识及中毒后的急救办法,配戴并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具,并有专人监护。
3.4 外来人员进入有毒区域时,必须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按规定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3.5 任何人员进入有毒有害区进行工作之前,必须经安全人员允许,采取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办理工作票。
3.6 凡可能泄漏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易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区域或地点,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和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3.7 各地点存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并摆放整,存放在取用方便的防护用品柜内。
3.8 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及交接台帐,以保证防护用品能长周期、高效率地使用。
3.9 凡介质为有毒有害的容器、管线与设备,要加强安装及检修质量,运行中认真加强巡检、操作,决不能超过设计参数。
3.10 凡在有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区域内作业,均需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如毒物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3.11 凡固定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有损坏、失灵等不能给员工提供正确信息时,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修复、校验合格。
3.12 固定式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的修复,校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在要求时间内对报警器具及急救设施进行修复、校验完好,并出示修复校验记录。
3.13 移动式或便携式报警器具及防护用品在使用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要记录及时、清晰、准确。
3.14 凡进入容器等设备内,均需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做好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入内工作。
3.15 对于处理有毒有害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将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3.16 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3.17 凡可能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4 相关文件
4.1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3 gb/13733-92《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5 记录
无
6 术语和定义
无
7 附则
本规定主要编制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编制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09-2022。
本规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管理规定》(q/gl-hse-009-20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