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厂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厂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厂生产副厂长应到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专业管理。
第三章 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八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九条 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二)工艺技术规程、开工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 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车间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环保隐患,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