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1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本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市中区公安局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按照公司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销售品种、数额、运输方式、用途、价格和交易提货日期,并约定查验购买方资质相关权限和相关违约责任。
3销售时应当:
3.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和销售合同;
3.2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3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3.4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5要在30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市中区公安局备案(可以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进行集中备案);
3.6将以上销售台帐、购销合同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
3.7每天及时逐批次录入山东省易制毒管理系统,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生产经营情况;
4应用明确的标识及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