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资金管理部门
第一条 公司由资金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流动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编制公司资金计划;办理项目借款手续,计算资金占用费,催收到期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根据核算部门提供的内部单位应上缴款项资料,催收、扣交应上交公司的各种款项,做好借款、资金占用费、应上交款项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办理银行和现金的收付,及时编制日报表。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货币资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内部单位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递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申请人签字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先由主办会计负责初审,而后递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终审。(总经理不在公司,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终审,但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汇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提出质疑并予以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资金管理部门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五、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现金只准用于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等费用、职工集资款本息和支付转账支票起点以下零星开支,其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二、加强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备用金1000-5000元,备用金余额放在保险箱,项目部财务备用金10000元,项目经理1000-2000元,材料员500元。
三、出纳应对领导签字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再办理现金支付。
四、出纳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库存数必须与账面相符,不得私自挪用、移用或转借他人,不准“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 银行存款结算管理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执行。支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二、统一在施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所属项目部不准另开银行账户。但对施工地点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且业务量较大,确需设立账户的,由分公司申请,经财务部批准后,再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账户设立后由分公司管理,未经批准的账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同时对该项目部罚款10万元。
三、支付货款应在货物验收入库后用转账支票或信汇、电汇支付,严禁使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各种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用空白支票抵押。确需支付必须凭合同或有关凭证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五、各项目部汇入的工程款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票向建设单位办理。按照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留足应交费用。税金和规费按照工程进度掌握支付,不准超支。项目部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单位支票或向其领用现金。
六、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七、出纳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同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八、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交付,确实需要须有审批手续。汇入异地的外埠存款,应及时做好报账手续,及时对账,责任到人。建立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银行收付业务,实现往来资金实时划拨。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 由主办会计保管,个人名章 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或盖章 手续
第三章 工程款项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内部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注明工程款项首先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第七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外地项目由公司通过银行将应付给项目的工程款及时支付到内部单位银行账户,公司直管项目根据工程情况按计划安排支付。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如果在公司划拨工程款时不能及时提供材料发票的,应由项目经理写借条 ,借条 传真给公司财务处,原件留委派会计处,到时用材料发票兑换借条 。如果到工程完工还有发票未提供的,公司按2%的比例收取税费。
第八条 项目从建设单位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借款、甲方供料),一律作为工程款收入,应及时交纳税金及公司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确保用于项目生产经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每月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款收入及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对个别负责人为逃避公司管理,私自从建设单位取款的,公司除向建设单位追诉工程款外,一律按挪用公款论处,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借贷与担保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资金借贷与担保的管理,杜绝或减少资金在投放上的风险,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归还借款积极性,经研究,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资金投放的对象及要求
一、投放对象必须具备一定施工能力和经济实力,本公司范围内的素质好、守信用的在职项目经理。
二、分公司要向公司申请借贷的,年上缴管理费原则上掌握在2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看好,工程项目回报率高、回报快,对上交管理费比较及时的优先。
三、项目经理向公司借贷款的,其项目工程总造价原则上掌握在500万元以上或上交管理费2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额度的控制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因业务需要,向公司借款或贷款要求担保的,其额度原则上控制在该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特殊情况报董事会研究后另定。
第十四条 借款利率的确定及担保的相应规定
一、借款和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月资金占用费率为18‰,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按月20‰计算,但展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临时借款(如投票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率为25‰。
二、本着节约资金使用的原则,鼓励各项目经理在支付履约保证金时使用“保函”的形式,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向公司借款时,如使用的形式且项目履约正常,可以按保函金额的30%作为借款本金按相应档次计算。
三、公司对借款单位的上交管理费实行浮动提升,提升依据按借款额度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每借款1%,增加上交管理费0.2%--0.3%。
四、借款单位向公司借款或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首先要确认一到二名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项目经理、董事会或大股东成员为担保人,并提供担保协议及有关资料报公司认可(注:公司给予货款担保视同借贷款处理)。
五、凡是向公司借款的工程项目,按月交清借款期限内的资金占用费,凡是由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同样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贷款利息,由公司财务处代收、代交给银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五条 操作程序
一、首先由要求借款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向公司提出借款或要求出具担保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用款工程项目,用款时间,借款或贷款担保金额及归还期限),同时提供工程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交公司财务处。
二、经审核上报资料达到规定要求,公司派出经营处和财务处各一名到该工程项目考察核实,重大项目由公司领导带队考察。考察后由考察负责人将核实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三、借款批准书后办理有关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并提交分公司或项目部经理出具借款承诺书,以保证借款的专款专用。
四、所有手续完备后,由财务处发放借款,并实行财务监管。借款发放后财务处要做好贷后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章 应交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与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及时上交各种应交款项及公司垫付费用。
第十七条 各种应交款项平时按照工程收入的相应比例上交,收入工程款而未上交应交款项,次月起按未上交部分计算利息,月资金占用费率18%。第十八条 各种应交款项年中预结一次,年末结算,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三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18‰计算费用。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应上交款项资料,书面通知该单位后,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拨。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要加强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处,财务处按计划办理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成立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使用资金。
第六章 公司直管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一、收取的每笔工程款项必须汇入总公司银行账户,由派出项目的财务人员办理,限制非财务人员接触货币资金的收付;杜绝项目管理人员私打白条 从甲方收取工程款;杜绝项目人员从甲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项(特殊情况报批总公司同意方可);杜绝项目私购内部收据,私盖项目技术专用章 收款,搞体外循环。
二、甲方供应的各种材料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列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定期由公司财务处会同项目部与甲方核对工程款项收付账目。
三、各项目部要制订成本控制目标,实施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工程项目预算书及与外部签订的各种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分包等必须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订立,合同原件必须存公司档案室,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与监督工程费用支付。
四、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执行,项目部人工费应按照工程进度控制发放,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编制工资表。工人工资要附相应的结算依据,管理人员工资附出勤记录,其他人员要有工资计算依据,要按工种登记好工资发放备查账,不得虚增工资套取现金,工资必须确保发放到个人。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超出预算部分产生的有关税费由项目部承担。
五、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日期、金额,不得开具空白、空头及远期支票,特殊情况报公司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六、工程需要采购材料、设备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应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单位等要素,凭发票、入库单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项目会计应对材料单价、数量以及发票的真伪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材料明细账,主要材料的支出必须结合预算书中的材料数据加以控制。
七、因工程需要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建立明细账、备查台账。工程结束之前,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大批周围材料。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由工地负责人同项目部经理共同研究解决,材料出售收入必须汇入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财务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