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营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1、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掌握执行。
2、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5、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6、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7、固定资产实行财务处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8、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9、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10、卫生材料和其它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11、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12、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