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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医院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3 19:44:02 查看人数:27

z医院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z医院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z医院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加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病案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临床科室一律杜绝住院病人观察病历,若发现一份观察病历扣发科室当月奖金200元,处罚到位,并通报全院。入院后仅有检查无治疗的按住院病人处理,入院后未发生任何费用的作消号处理。

二、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外借、复印、复制患者病历。

四、各临床科室必须在每月10日前交齐上月所有出院病人住院病历。每月10日病案室再到各科室收缴一次,并统计、上报各科室病历上交数字。对于缺交病历的科室,每迟交一天,处罚金200元,以此累计直至交齐为止,从当月奖金中扣除。迟交病历的科室不再计算超床日奖金。丢失一份病历,扣科室奖金1000元、个人奖金500元,以此类推。年终病历上交情况评优科室给予一定数额奖励。

五、复印病历:必须由经治医师同意开具申请,并且复印者需携带有效证件(如出院小结、患者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由病案室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后方可办理复印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由病案室专人负责办理,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印章,拒绝在外来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病历原件一律不得带离病案室。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其它单位需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未归档病历及相关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复印或转交他人。

六、医务人员因晋升、科研需要查阅、借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分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同意后,经病案室详细登记,收取相应数量押金,方可借阅,病历资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或质控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查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医务科审批同意后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予以借阅,并按时归还,大数量调阅应在病案阅览室内进行,严防病案丢失。

八、需要封存的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和有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的病历应由病案室保管。

九、所有归档病历必须按序存放,及时归档,科学管理,室内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防火防盗,无安全隐患,并长期妥善保管。

十、医务人员和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之规定,违者责任自负,导致的经济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病历书写质量要求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每月十五日前由病案统计室将上月病历送交情况,交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执行扣款。

十三、其它相关文件中涉及到与本规定有关内容的规定,以本文为准。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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