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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4 14:56:07 查看人数:67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上,写错或涂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2分;不涂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5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属一、二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30%;属三、四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40%;属五、六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携带传呼机和其他无线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

6、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第三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参加补考。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

8、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试场;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11、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取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1、扰乱报名站(点)、试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第一条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上,写错或涂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2分;不涂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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