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我省高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一)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倡百花齐放。
(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探索和推进校园文化社团化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由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和管理、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应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并自觉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的类别进行申请。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和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院内条件或社团条件不具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审核,每学年初进行登记。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社团只允许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必须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针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
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部门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字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并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学院团委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