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3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三)
1、使用医院、党委的印章,必须经院长、书记、副院长同意,经办公室主任核准,方可盖章。
2、凡属工作中形成的常规性报表、上报材料要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审核后盖章。
3、职能部门公章使用,除常规工作外,应由各职能科室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4、院办、人事、财务、保卫、党办等部门应严格掌握印章使用,对重大事项应请示院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
5、工作中不能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凭证,如因工作需要应经分管院长批准(院章)或办公室主任(院办章)批准,并执行使用的注销规定。
6、印章不得携带出机关或者单位外使用,遇有特殊情况应由院长、书记批准。
7、介绍信使用要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