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学院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学院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保卫处设消防科,负责指导学院消防管理、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消防科设专职消防员二名)接受公安局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向公安局消防部门汇报学院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使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同时协助保卫处消防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工作的行为都有权制止。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 全院实行四级防火责任制,院为一级,系、部、处、室(处级单位)等为二级,科室、教研室为三级,班级、各楼宇、宿管站、食堂、超市为四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与学院和下属人员分别签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院建立教工和学生两支义务消防队。(保安队员为义务消防员)
第九条 学院防火重点部位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十条 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部门在任免、调动消防安全员时,应当及时到保卫处进行备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消防规划按设计规划部门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门消防经费,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负责实施,对全院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换药、保养以及更换。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统一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申请,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审批后方可配置相应品种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在学院内进行经营承包或租赁的个人和单位所需的消防器材,由学院统一配置,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对学院配给的消防器材和所属消防设施应落实到专人保管签定“消防器材委托管理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非火警时使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重点部位,应设有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做好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记录,书写认真,交接清楚。
第十七条 学院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的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室内外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承包、经营和各施工单位应与各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安生责任书,并加强对其管理,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竣工后,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建工程交付后,使用部门严禁擅自改变楼内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的电工、电焊、气焊、锅炉工等重要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电焊、气焊等工作作业时遵守动火制度,作业地点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主办部门事先制定消防应急方案,报保卫处消防科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燃烧废纸、杂物、树叶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当有消防标志,并保持通畅,严禁在消防通道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月定期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学院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同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定期出安全简报,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发放火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未经学院批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年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重新确立、审查、备案,并上报上级消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灶具周围严禁烟火,灶具检修期间现场要有警示,并在校内宣传栏中公示,现场周围严禁烟火。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和检查的部位、时间、次数。巡查具体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2、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时立即报警和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1、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等是否完好。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及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及记录情况。
防火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填写清楚检查日期、部位和情况,所有参加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每年定期对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器等重要设施进行测试。
第三十二条对学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有隐患存在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确保不发生火灾情况下,报学院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负责人将整改情况报送到学院保卫处消防科进行复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字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
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学院每年定期由保卫处消防科在学生或教职工中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张贴宣传图片,利用学院的广播、网络、闭路电视收听、收看消防知识和宣传教育片。
第三十六条每年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训练、演习。
第三十七条学院消防预案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预案内容张贴公示。
第七条奖惩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年底与部门评优、评先进挂钩。个人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与个人聘任、进级挂钩。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1、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规范进行整改。
2、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用途造成火灾隐患。
3、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建筑。
4、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同意,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
5、电焊、气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6、非火警时动用消防灭火器材或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1、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擅自使用违章电器。
3、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4、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使用蜡烛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的部门,将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执行,并下发处罚通知书。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见《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