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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8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 《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 责任应落实到人。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 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

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

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

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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