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
(一)审查承包人试验人员资质,检查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标定。在接到资质申报材料后对其审查、签字、盖章,中心试验室存档一份,其余由承包人送省厅质检站申报。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规定的试验规程、试验频率、试验方法进行各种试验。
(三)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台帐,以便查找、统计。
(四)承包人应每月如实填写'200 年 月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及'年月原材料进场及完成填土平方数量表'经驻地监理复核后,于每月21号前送到中心试验室。
(五)所有试验资料责任人一栏必须签名齐全,不能代签。字迹应整洁、不得涂改。正式记录表(即报告表)应一式二份,工地试验室应保留完整一份(送检的试验报告可复印),一份交项目部作为验收、计量等的附表。
(六)工地试验室自检试验项目是指经省厅质检站批准的项目,对非经批准的试验项目应送经认可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承包人现场自检试验(如压实度、强度、平整度等)必须在现场如实进行,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准弄虚作假。
(八)承包人对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取样、送样、试验,应和中心试验室或驻地监理联系,共同参与进行。否则,对自行取样、送样、试验的任何资料将作无效处理。
(九)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试验资料,驻地监理工程师将不给予签认。
附: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