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供电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资产报废管理,理顺资产管理秩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承德供电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分公司所属各科室及有关资产管理单位。
3、凡已划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机器、机械设备在进行报废管理中均执行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具备的条件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上报程序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情形的,应立即报告“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2、“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应立即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写出资产报废毁损报告,提交“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到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进行帐务处理。
四、管理标准
1、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应严格按我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进行。
2、准备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退出运行一个月之内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确定设备的报废及退出运行设备的调转。
3、各单位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应视为备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帐登记,设专人管理。
4、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残值回收的管理,对残值回收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如需变卖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回收变现资金,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5、分公司“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设备分析鉴定会。
6、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7、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