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考勤管理规定
投资集团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员考勤,员工必须自觉接受考勤。
第二条 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勤登记,各部门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各部门每月将本部门员工出勤、公差、病假、事假、加班等情况通过考勤如实反映,《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五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并附有关假期审批表,作为核发薪酬的依据。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须向董事长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公司分管、主要领导逐级报告;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须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财务总监须向总监办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才能外出。
第五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补假。批准权限为:董事会秘书请事假由董事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财务总监一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总监办)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的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员工请病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超过三天(含三天)的,须附病历或医院证明。
第七条 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各部门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应合理安排加班时间。
第八条 补休须填写《请假单》,并按事假的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员工请病假、事假或补休,每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要登记考勤。《请假单》每月随《考勤表》一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为准,无故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按事假一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经教育无效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借故病假、事假牟取个人额外收入的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的规定作除名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