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22新版)
为规范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经研究,我院对各种假期及假期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原则上应该当年度使用,不能跨年度补假,个别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者,必须由科室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延至次年。有些科室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分段休假者,可由科室领导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并向人事科报备。
2、报酬标准
年休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待遇,病、事假又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须携结婚证复印件到人事科备案。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含路程时间),标准工资照发。
三、事假
1、已休完年休假的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7日以内。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事假的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或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返回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因私赴台可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期间,其待遇按国内事假办理。
四、病假
1、病假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其病休证明,也需本院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4)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本院医师按病情提出建议休息时间,方可休息。
(5)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 52号)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标准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的病假工资,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职工,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
1、产假
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职工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须在产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可享受1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7日照顾假。其他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2、保胎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办理。
3、哺乳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累积计算。
4、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输卵管结扎休21天,上节育环休2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7天;女性4个月内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30天,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
5、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照发,每月发放补贴1000元,不足一月的按天数计发,不再享受奖金或其他福利,职工评奖、晋级等不受影响。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长期两地分居(在zz、仙游以外)的配偶、父母等亲属的假期。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工作许可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同时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安排,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所超过时间可作探亲路程处理。
2、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和轮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1)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
(2)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分别累计达到30天、20天以上的;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但因工作需要,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当年确实不能利用休假期到其配偶所在地团聚的,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原与配偶、父母居住一地,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分居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1年1次30天),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侨政会字[1982]11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3、探亲假的工资待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标准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工伤假指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1、工伤的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向z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医院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可按工伤假审批。
2、工伤假的期限
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本院医师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予以核定。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3、工伤假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请假程序及考勤
1、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均需填写《zz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单》,持有关证明(病假疾病证明书、探亲假有关信函、婚假结婚证复印件等)按批准权限办好手续后到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个别因特殊情况,假前未能办好手续,应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告知人事科,本人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办(滞后一般不超过2周,产假滞后不超过1个月)。凡科室有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扣除科室当月人事科考核评分5分。
2、凡本院职工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均要向科室请假,填写《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科教科备案。中层干部外出(离开zz市区)应在外出前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批表》,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因公出省出国的,同时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职工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假期来休假,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来休假的(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休假等)应及时到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或销假;有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职工不得自行积假、借假或提前用假,假期跨年度一律作废,请假必须要服从科室的统筹安排。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人事科备案。